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2753号
原告:王从富,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刘立东,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刘立东。
原告王从富与被告刘立东、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从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立东、富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从富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双方达成订购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玻璃导光板三件套,被告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该货款,综上,被告拒不清偿货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刘立东、富航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从富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富宏玻璃加工店(以下简称富宏店)与被告富航公司有交易往来,富航公司向富宏店购买玻璃导光板。2018年9月12日、13日,富宏店送货给富航公司,使用了印有“中山市横栏镇长鑫玻璃导光板”字样的送货单,由富航公司人员确认签收。之后,刘立东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富航公司欠富宏店货款3万元。立《欠条》后,富航公司、刘立东均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富宏店。另查明:富宏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从富,于2018年12月12日核准注销。中山市横栏镇长鑫玻璃加工店(以下简称长鑫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道军,于2017年11月6日核准注销。王从富称其与李道军合伙经营长鑫店和富宏店。
本院认为,涉案交易发生时长鑫店已注销,富宏店与富航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刘立东作为富航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富航公司欠富宏店货款3万元,现富宏店已注销,富航公司应当支付货款3万元给王从富。刘立东出具欠条为职务行为,其个人不直接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刘立东、富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从富货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从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