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922执247号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余良、丁立华、李杰、石依兰: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余良、丁立华、李杰、石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2017)湘092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余良、丁立华、李杰、石依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余良、李杰于2019年4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余良、李杰于2019年4月10日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2017)湘092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2873元已由被执行人丁余良、李杰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