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翼明(特别授权),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系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代理人:杨丽,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执行人:蒙波,男,侗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湛仲字第0E03010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于2018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波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蒙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3月18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4月1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4月9日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投资、购买收益类保险信息;于2019年4月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投资、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21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个人账户余额为36483.63元,本院已作出(2019)湘12执60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进行冻结,但暂时无法提取。2019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中社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收益情况。通过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30100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201.3元。截止2019年4月15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瑞明
审 判 员 杨 立
审 判 员 杨立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渊发代理
书记员 张宝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