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31民初625号
原告:惠水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涟江中路濛江桥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2204935XR;
法定代表人:陈德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少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沥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西廷,男,1980年1月18日生,住惠水县,
被告:梅才芝,女,1990年9月21日生,住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水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西廷、梅才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惠水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惠水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水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水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唐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