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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1065号

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董国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董国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065号

原告: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兰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56277582F。

法定代表人:贺东升,经理。

被告:董国停,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第三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机构代码635090679。

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 原告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国停、第三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0元,由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学智

人民陪审员  白彩云

人民陪审员  乔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郑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