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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1民初689号

郝先文与曾胜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钟丕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先文;曾胜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钟丕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21民初689号

原告:郝先文,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谷,男,194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曾胜荣,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和都国际******,****。

负责人:彭建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钟丕安,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先文与被告曾胜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钟丕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先文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先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先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郝先文负担。

审判员 祁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子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