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21民初689号
原告:郝先文,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谷,男,194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曾胜荣,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和都国际******,****。
负责人:彭建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钟丕安,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先文与被告曾胜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钟丕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先文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先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先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郝先文负担。
审判员 祁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子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