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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3162号

王勤松与顾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勤松;顾雪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3162号

原告:王勤松,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顾雪刚,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受理原告王勤松与被告顾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王勤松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勤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勤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勤松负担。

审判员  许文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