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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2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刘远贵与被执行人钟昌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远贵;钟昌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82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刘远贵,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钟昌岩,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刘远贵与被执行人钟昌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湘082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远贵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与当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月21日、3月24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16日在传统查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1月16日在金融理财和保险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的金融理财及投保保险产品情况;1月16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县。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昌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日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远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8日、3月19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和公民处调查了解,均证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无合法财产可供执行。4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昌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电话和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5175元,执行费1357元,均没有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真旭

人民陪审员  钟海源

人民陪审员  刘经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罗俊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