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67498144X7。
负责人:常文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鹏,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涛,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华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新枫园小区临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05622846T。
法定代表人:俞超群。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新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兴华横路口(房改办**)会信用代码:913602007338930291。
法定代表人:宋沅。
被执行人:俞超群,女,汉族,1956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执行人:宋沅,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执行人:宋乃吴,男,汉族,1988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与景德镇市华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新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超群、宋沅、宋乃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依然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新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昌江大道新枫园商住楼1栋5号店(景房权证自管字第**)、昌江大道新枫园商住楼1栋6号店(景房房权证自管字第**)昌江大道新枫园商住楼1栋7号店(景房权房权证自管字第**)江大道新枫园商住楼1栋8号店(景房权证房权证自管字第**)大道新枫园临街C号楼5号店面(景房权证自房权证自管字第**)道新枫园临街C号楼9号店面(景房权证自管房权证自管字第**)新枫园临街B号楼8号店面(景房权证自管字房权证自管字第**)枫园商住楼1栋202号写字楼(景房权证自管字第房权证自管字第**)/div>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峰
审判员 许育斌
审判员 戴 瑞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武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