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财保60号
申请人:刘庆丽,1980年9月29日出生,居民,住沛县。
被
申请人:王寿轩,1967年8月12日出生,居民,住沛县。 申请人刘庆丽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寿轩在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鹏案件中的案件款478000元。担保人朱雪云以其名下的位于沛县沛中路沛初中综合楼5号楼2单元203室(沛房权证政字第××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保全提供担保。 申请人刘庆丽诉称,201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王寿轩向申请人借款27万元,约定月息15‰,后被申请人仅在2018年2月给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本息被申请人一直未给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寿轩在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鹏案件中的案件款47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寿轩在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鹏案件中的案件款478000元,冻结期限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刘庆丽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朱雪云名下的位于沛县沛中路沛初中综合楼5号楼2单元203室(沛房权证政字第××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478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910元,由申请人刘庆丽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丽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