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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2570号

257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夏冬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夏冬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570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43282041。

负责人:高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贵,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冬春,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夏冬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保全费720元,二项合计1339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