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2570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43282041。
负责人:高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贵,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冬春,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夏冬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保全费720元,二项合计1339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