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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2438号

2438顾烨青与滕宇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烨青;滕宇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2438号

原告:顾烨青,男,1983年5月4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天鹅湖花园**。

被告:滕宇楠,男,1984年1月25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顾烨青与被告滕宇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烨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宇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烨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滕宇楠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2.判令滕宇楠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滕宇楠与顾烨青系同学关系。2018年12月11日,滕宇楠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后顾烨青微信转账出借该款项。滕宇楠未按约归还借款,故顾烨青诉至法院。滕宇楠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1日,滕宇楠向顾烨青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向顾烨青借款5000元,并于2019年1月10日前归还等内容。同日,顾烨青通过微信向滕宇楠转账支付5000元。后顾烨青向滕宇楠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顾烨青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滕宇楠未到庭提出抗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顾烨青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滕宇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烨青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滕宇楠负担。该款已由顾烨青预交,滕宇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顾烨青。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