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622号 王应统、冼淑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应统与被执行人冼淑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冼淑文应返还保证金56095.4元和退还租赁费用113125.72元给申请执行人王应统,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804元。因被执行人冼淑文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应统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冼淑文已自行支付171025.12元(包括退回的案件受理费1804元)给申请执行人王应统,并缴纳本案执行申请费2438元。申请执行人王应统确认被执行人冼淑文已全部履行(2017)粤12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冼淑文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