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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26执154号

牛某某与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426执154号路某:你与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6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于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牛某某支付借款129976元。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1850元,合计34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山西黎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称: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