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426执154号路某:你与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6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于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牛某某支付借款129976元。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1850元,合计34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山西黎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称: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