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522民初650-1号
申请人:宁夏鑫顺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
申请人:宁夏汉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王某2,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申请人宁夏鑫顺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汉捷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账户或者369512.453元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69512.45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资产转移,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账户中的存款369512.45元,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止。案件申请费2367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宏凯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明越
书记员 马海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申请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