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9民初1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营业场所: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44号。
负责人:钟海兴。
委托代理人:钟彪、王润珏,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晶,女,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诉被告许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赖春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