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5532号
原告:戴承兰,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鸿,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超,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902834995C。代表人:周炯,职位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承兰与被告郑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戴承兰于2019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承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戴承兰负担。
审判员 李元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金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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