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854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沪0105执18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宁波瑞诺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申请人王晓燕以被执行人宁波瑞诺玛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长劳人仲(2019)办字第15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款6938元。申请人王晓燕于2019年4月4日依据上述裁定书向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长宁,故不属于本院的执行管辖范围。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应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晓燕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平彦
审判员 董幼华
审判员 赵芳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翁 迪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审判长杨平彦
审判员董幼华
审判员赵芳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翁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