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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6民初1087号

原告陈明柱与被告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明柱;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1087号

原告:陈明柱,男,汉族,1961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朱平,男,汉族,1965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陈明柱诉被告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明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老婆左娟凤于2017年6、7月份在江宁谷里碧桂园一起做瓦工,总共两三个月左右,两个人一天的工资加起来是370元/天,总共两个人工资是24605元,工资均结算给原告,被告先支付了10100元,还剩14505元没给,原告于2018年2月2日找到被告并当场报警,被告说剩下的钱折一半也就是7000元,原告和老婆都同意了,被告当场付了3000元,还剩4000元没给,就写了一张4000元的欠条,但钱到现都没给。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平于2018年2月2日向原告陈明柱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明柱工资款肆仟元整(4000元),本人承诺在2018年4月30号前还清。今欠人:朱平”。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平欠付原告陈明柱劳务费的事实有欠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为证,故对陈明柱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明柱支付劳务费4000元。 如果被告朱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 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