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82民初585号.(2019)吉0582民初585号
原告:郑参辉,男
被告:张立民,男
被告:田淑芬,女
被告:李凤君,男
被告:纪文尚,男
被告:于文成,男原告郑参辉与被告张立民、田淑芬、李凤君、纪文尚、于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参辉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参辉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参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长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