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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执225号

王立新、王进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新;王进法;王广杰;王立华;崔付合;王云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王进法,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广杰,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立华,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崔付合,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王云峰,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立新、王进法、王广杰、王立华与被执行人崔付合、王云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王进法、王广杰、王立华与被执行人王云峰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崔付合、王云峰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终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