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王进法,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广杰,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立华,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崔付合,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王云峰,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立新、王进法、王广杰、王立华与被执行人崔付合、王云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王进法、王广杰、王立华与被执行人王云峰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崔付合、王云峰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终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