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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5刑初16号

曹兴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曹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625刑初16号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兴华,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泰安市华鑫汽贸有限公司,住泰安市泰山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赵玉森,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兴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安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兴华及其辩护人赵玉森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4月4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4月12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董健康、刘建新(均已判决)共谋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骗取车辆后进行转卖。董健康从网络上联系收车人被告人曹兴华并达成了转卖意向。其中,由被告人曹兴华等人负责支付首付款,由董健康、刘建新以刘建新的名义与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喜相逢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将车提出,之后将车辆转卖给被告人曹兴华等人。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曹兴华等人经由董健康、刘建新向喜相逢公司支付首期租金后,被告人曹兴华安排陈奎等人将大众牌凌渡2017款230TSIDSG风尚版白色小轿车提出。被告人曹兴华等人以人民币15600元的价格向董健康、刘建新收购该车。后被告人曹兴华将该车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1345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曹兴华所犯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兴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兴华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部分不属实。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在本案中被告人曹兴华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处于从属地位。2、被告人曹兴华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曹兴华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为94745元,曹兴华支付的36600元应在车辆评估价值131345中扣除。4、被害人有过错和责任,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董健康、刘建新(均已判决)因缺钱花,遂共谋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骗取车辆后进行转卖。董健康从网络上联系收车人即被告人曹兴华等人并达成了转卖意向。其中,由被告人曹兴华等人负责支付首付款,由董健康、刘建新以刘建新的名义与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喜相逢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将车提出,之后将车辆转卖给被告人曹兴华等人。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曹兴华等人经由董健康、刘建新向喜相逢公司支付首期租金2万余元后,被告人曹兴华安排陈奎等人将大众牌凌渡2017款230TSIDSG风尚版白色小轿车提出。被告人曹兴华等人以人民币15600元的价格向董健康、刘建新收购该车,其中董健康得款6000元,刘建新得款9600元,后被告人曹兴华等人将该车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1345元。2018年3月14日,喜相逢公司自行将车辆追回。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曹兴华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兴华的主体身份情况。2、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案申请,证实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报案过程及被骗车辆已自行追回的事实。3、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证实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刘建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上汽大众凌渡2017款230TSIDSG风尚版白色小汽车租给刘建新使用,租期48个月,合同期内每月11日前刘建新支付公司租金。4、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曹兴华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证人证言1、同案人陈奎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中旬,他妻子的舅舅曹兴华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去开个车,之后他就坐车去了泰安,并在泰安“鲁科88”宾馆找到曹兴华。当时曹兴华和另外几个他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其中一个叫刘建新。在宾馆里曹兴华和他说让他和刘建新他们一起去石家庄开一辆凌渡牌汽车。之后他和刘建新及另外两个人坐火车到了济南,在济南火车西站的时候,他加了刘建新微信好友。刘建新他们三个先去了石家庄,他因事第二天坐车赶到石家庄。他在石家庄找到了刘建新他们后,刘建新说凌渡汽车已经提出来了,让他明天一起去开车就行。第二天,他和刘建新还有另外一个人一起去了喜相逢汽车租赁公司把车开出来后,曹兴华给他从QQ上传了一个文件说让刘建新在那份材料上签字,于是他就把材料打印出来让刘建新在上边签字捺了手印,后把车开到泰安“鲁科88”宾馆交给了曹兴华。在去开车的整个过程中,他没有收取任何好处,只是曹兴华给了他800元还是1000元的路费。他没有给刘建新任何钱,也不清楚曹兴华是否给过刘建新钱,去提车之前没有与刘建新他们有过任何联系,也没有参与收车,只是曹兴华让他帮忙把车开回来。2、同案人刘建新的证言,证实他和董健康因缺钱,就商量着通过诈骗车辆后,将车卖掉弄点钱花,后董健康联系了泰安一个收车的。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他和董健康、耿春强去泰安找董健康联系的那个收车人,他们和泰安收车的人协商,由泰安收车人支付车辆首付,他们将车从喜相逢公司提出来后,泰安收车人再给他们好处费。次日,他和董健康、耿春强坐火车去了石家庄,期间都是董健康与泰安收车的人联系的。他们在石家庄住了几天后,泰安收车人的亲戚陈奎就到石家庄与他们会合。次日,他们和陈奎一起去喜相逢汽车租赁公司,董健康给他转了2万元车辆首付,他就和陈奎用他的身份证、驾驶证办理了车辆手续。后陈奎给他舅舅打了个电话说车已经提出来了,董健康支付宝就收到了好处费,随后董健康又通过支付宝给他转了9600元。陈奎把车开出来后,还在半路上找了一家复印店打印了一份材料,让他签了字,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后他和董健康、耿春强坐火车回了博兴。董健康说联系的泰安收车的那个人是陈奎的舅舅。3、同案人董健康的证言,证实刘建新和他说缺钱花,他就说可以通过淘汽APP软件,用刘建新的个人信息向福建喜相逢汽车租赁公司申请以代购的方式将车买出来后卖掉。当时刘建新没钱交首付,他就通过微信或者QQ在网络上联系了一个泰安的收车人来垫资。2018年1月10日左右,他和刘建新、耿春强去泰安一个酒店找到了泰安的收车人。那个收车人就是后来他辨认出的那个青年,也就是跟他们一起去河北提车的青年。第二天又来了一个40来岁的中年男子,他们就在房间里商量垫资买车的事。大体就是由泰安收车人支付买车的钱,车辆提出来后,再给他们9600元。后他和刘建新、耿春强去了河北,那个青年过了一两天到河北与他们汇合的。他们就和那个青年去了喜相逢汽车公司,刘建新和那个青年办理了车辆手续,刘建新给他打电话说要支付首付款,他就向泰安那个年龄大的男子要了首付款两万余元,通过支付宝给刘建新转了过去。之后那个青年就开着从喜相逢汽车公司提出的车,拉着他和刘建新回了宾馆。泰安那个年龄大的男子知道提出车来后,又通过支付宝给他转款15600元,他通过支付宝给刘建新转了9600元。开车的那个青年在半路上找了一家复印店打印了一份材料,让刘建新签了字。具体内容记不清,大体就是他们把车抵押给了泰安收车的。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14日,刘建新到他们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大众牌小轿车,车型为凌渡2017款230TSIDSG风尚版,颜色为白色,车价为124000元。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刘建新承租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属喜相逢公司,刘建新支付第一期租金23990元,并于每月11日向喜相逢公司支付4000元租金,合同期限为四年。刘建新支付完第一期租金将车开走后,再没有向公司支付过租金,后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解除与刘建新的租赁合同。2018年3月14日,他公司根据车辆定位,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110国道找到了公司租赁给刘建新的车辆,但车辆悬挂车牌更改为蒙A×××**,车架号为LSVCC2BM9N010050。他们公司是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注册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丽晶园小区**,法人代表于建添。(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兴华供述,证实他在泰安经营泰安市华鑫汽贸有限公司,办理新车出售、金融分期、汽车租赁业务。2018年1月份,他给他外甥女婿陈奎打电话让陈奎去石家庄提了一辆大众凌渡牌轿车。因为王成想要在他公司做个分期买车,当时正好有一家中介给他提供了信息说石家庄的刘建新在租赁公司只支付了1999元订金,后期首付没有钱付账了,他就和王成说想要提车的话就帮他联系,但是车辆的首付16000元需要王成支付,另外必须给他300元车辆管理费和500元提车费,王成同意了。第二天他给了陈奎500元提车费,让陈奎和王成去石家庄提车,因王成身份证丢失,陈奎就和王成的一个朋友去的。过了一天,陈奎和王成那个朋友开着大众凌渡轿车回来了,陈奎还给了他一份车辆的转租合同,王成给了他300元管理费,就把车开走了,后来就联系不上王成了。他不认识刘建新,也没有收取刘建新好处,只知道刘建新在租赁公司支付了订金以后就没有钱付首付了,又要不回来订金,只好再把车转租。他不认可这车13万元的价值,认为也就值8万元。陈奎去开车纯粹是帮忙,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五)鉴定意见1、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滨博价认字[2018]55号冀A×××**号车被骗时价值认定结论书,证实冀A×××**号车于2018年1月14日被骗时价值为人民币131345.00元。2、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电)字[2018]099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系公安机关对陈奎、刘建新手机扣押后对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固定压缩,刻录编号为“IFSBZ-DZ-099-DVD001-180720”的DVD光盘一张。(六)其他证明材料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曹兴华于2018年8月21日到博兴县公安局店子镇派出所投案。2、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侦破情况。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兴华属于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兴华在此次合同诈骗犯罪中首先与董健康、刘建新预谋后,安排陈奎等人去提车,又将提回的车转给他人,所起作用不属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兴华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曹兴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曹兴华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应为94745元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以实际诈骗所得的数额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曹兴华在诈骗过程中实际支付给被害单位款项2万元,其余所支付的款项不是被害单位所得,故在计算其犯罪数额时可以扣除2万元。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单位有过错和责任,可以酌情减轻被告人责任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兴华所犯合同诈骗罪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兴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曹兴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曹兴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曹兴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中五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秋玲

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

人民陪审员  孟 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婧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