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21民初507号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合,职务:经理。
被告:刘巧林,女,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巧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