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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550号

金云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550号被罚款人:金云鹏,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瓯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金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金云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金云鹏罚款200元,限在2019年4月1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