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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行审41号

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方建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方建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125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申请人方建雄,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土资执罚[2018]091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091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09123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0912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黄 凌

审判员 张向明

审判员 闵应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文娟

书记员郭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