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024执134号

吴利超、胡维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利超;胡维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吴利超,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胡维鸿,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024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维鸿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