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703民初481号

曹占利与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占利;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3民初481号

原告:曹占利,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告:方军,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曹占利与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曹占利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占利负担。

审判员  陈玉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静怡

书记员宋漫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