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3民初481号
原告:曹占利,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告:方军,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曹占利与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曹占利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占利负担。
审判员 陈玉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静怡
书记员宋漫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