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3民初328号
原告:申会萍,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卫东,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保锋(曾用名:刘三),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原告申会萍诉被告刘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8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约定两个月内还清,2016年3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约定8个月内还清还清。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刘保锋,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刘保锋。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刘保锋的现住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会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江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