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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3民初328号

申会萍与刘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会萍;刘保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3民初328号

原告:申会萍,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卫东,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保锋(曾用名:刘三),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原告申会萍诉被告刘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8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约定两个月内还清,2016年3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约定8个月内还清还清。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刘保锋,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刘保锋。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刘保锋的现住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会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江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