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03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杨晓艳与被执行人乔志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乔志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晓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乔志君归还借款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327元由被执行人乔志君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志君已履行义务28000元,并交纳执行费327元。申请执行人杨晓艳已实现债权28000元,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03执1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1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