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2执128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亚南,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陈喜周,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崔清华,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李亚南与陈喜周、崔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陈喜周、崔清华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2、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喜周、崔清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3、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崔清华了解情况。4、2018年12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喜周、崔清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5、2018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陈喜周、崔清华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6、2018年11月8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陈喜周、崔清华房地产情况。7、2019年2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陈喜周、崔清华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8、2019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陈喜周、崔清华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9、依法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崔清华住工资和房公积金,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崔清华住房公积金。10、2019年4月5日,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11、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喜周、崔清华住所地村委了解被执行人陈喜周、崔清华财产情况,并出具证明。12、2019年4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亚南,申请执行人李亚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陈喜周、崔清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王俊武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军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