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655号
原告:韦杰光,住柳城县。
被告:韦杰荣,住柳城县。
被告:韦敏锋,住柳城县。
第三人:柳城县兴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牛头岭隧道旁。
法定代表人:韦波,该厂负责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3月22日 待裁定事项:原告韦杰光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苑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韦贵法
书记员温慧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