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222民初655号

韦杰光与韦杰荣、韦敏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城县兴业汽车修理厂;韦杰光;韦杰荣;韦敏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655号

原告:韦杰光,住柳城县。

被告:韦杰荣,住柳城县。

被告:韦敏锋,住柳城县。

第三人:柳城县兴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牛头岭隧道旁。

法定代表人:韦波,该厂负责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3月22日 待裁定事项:原告韦杰光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苑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韦贵法

书记员温慧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