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282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花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俊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宜兴环科园雷伟平日用品商店(经营者雷伟平)。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人社察罚字[2018]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市人社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宜人社察罚字[2018]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查明:宜兴环科园雷伟平日用品商店(以下简称雷伟平日用品店)在2018年6月24日至7月29日期间存在使用童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及《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雷伟平日用品店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市人社局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雷伟平日用品店送达。雷伟平日用品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市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雷伟平日用品店履行义务,其在催告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市人社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宜人社察罚字[2018]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毅斌
审判员 杭旭伟
审判员 叶棋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嵇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