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897号之十二
被执行人:管峰,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管峰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管峰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管峰的浦发银行芜湖中江支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