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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897号之十二

管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管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897号之十二

被执行人:管峰,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管峰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管峰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管峰的浦发银行芜湖中江支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