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503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钢铁南路**,注册号130503100001030。
法定代表人:侯生辰,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古交市晶鑫源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棱峪乡郝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81736097130。
法定代表人:米虎兰,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冀0503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邢台市工业供销公司与古交市晶鑫源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古交市晶鑫源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申请人邢台市工业供销公司货款504910元及违约金2204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冀0503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剑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