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02执异20号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法定代表人王中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铁华,男,苗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员工。申请执行人谢丽萍,女,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辰溪县。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西部物流中心****A面**织机构代码:77007680-2。
法定代表人:魏小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丽萍与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对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43×××33账户存款10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称:1、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43×××33的定期存款单已为异议人设定质押。2、异议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对质押存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在谢丽萍与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以(2017)湘1202执2-4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43×××33账户存款100万元。另查明,2014年8月20日,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20140818,存单编号为430100011293,账号为43×********,金额为100万元。2019年4月15日,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在提出执行异议后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张 旭
审 判 员 蒋从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