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民初3213号 本院2018年8月8日对原告陈亚未为与被告刘海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打印有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2018)浙0226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的“(2017)浙0226民初3213号”更正为“(2018)浙0226民初3213号”。
审 判 员 仇玉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