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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执协12号

胡文杰与张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文杰;张淑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2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执协12号

申请执行人:胡文杰,男,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张淑华,女,住洮南市。 胡文杰与张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胡文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洮南市人民法院一执行员与被执行人系亲属关系,要求洮南市人民法院回避执行,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指定到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8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洮南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光泽

审判员  刘铁良

审判员  陈兆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