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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民终734号

彭学彦、叶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彭学彦;叶鹏;德州市德城区油棉加工厂;王官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终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学彦,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鹏,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油棉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七里铺。

法定代表人:徐士新,厂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官江,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玲,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系王官江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光松,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学彦、叶鹏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油棉加工厂、王官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49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学彦、叶鹏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学彦、叶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学彦、叶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彭学彦、叶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福

审判员  高晓敏

审判员  张小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廷廷

书记员王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