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传芳,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刘家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003050791J。
法定代表人:王怀义,该局局长。
上诉人蒋传芳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22号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蒋传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蒋传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传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永
审判员 代奇
审判员 魏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燕
书记员吴子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