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2201号
原告:定远县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迪邦幸福里小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875799582。
法定代表人:赵红群,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卢亮,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生,住湖北市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定远县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远县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远县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明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焕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