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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15执235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忠信达强合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洪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忠信达强合物流有限公司;杨洪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1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5执235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忠信达强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任延彬,系经理。 被执行人杨洪亮,男,蒙古族,居民,住址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忠信达强合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洪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5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洪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洪亮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及出入境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经约谈,申请人已签订执行认同书,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5执23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孙玉杰 执行员  王 力 执行员  袁梦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相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