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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02执99号

孟召祥与阚惠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孟召祥;阚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1302执99号申请人孟召祥,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阚惠平,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召祥与被执行人阚惠平(2018)辽13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阚惠平有工资收入并依法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欠款暂用工资款偿还,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的工资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1302执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朝勋

审判员 于 江

审判员 邓宏伟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