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4875号
原告:郑国丰,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锋,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31602。
被告:严道佐,曾用名严道左,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严金兰,女,汉族,1976年11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郑国丰诉被告严道佐、严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郑国丰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道佐、严金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丰撤回对被告严道佐、严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5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郑国丰负担。
审判员 李业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敏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