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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4875号

郑国丰与严道佐、严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国丰;严道佐;严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4875号

原告:郑国丰,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锋,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31602。

被告:严道佐,曾用名严道左,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严金兰,女,汉族,1976年11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郑国丰诉被告严道佐、严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郑国丰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道佐、严金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丰撤回对被告严道佐、严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5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郑国丰负担。

审判员  李业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敏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