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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4民督57号

突泉县突泉镇汇民种子化肥农药经销中心与陈银锁督促民事令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突泉县突泉镇汇民种子化肥农药经销中心;陈银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2224民督57号

申请人:突泉县突泉镇汇民种子化肥农药经销中心。经营者:刘淑珍,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群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

申请人:陈银锁,男,1968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群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申请人突泉县突泉镇汇民种子化肥农药经销中心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突泉县突泉镇汇民种子化肥农药经销中心称,被申请人陈银锁于2016年6月11日、7月3日分两次在我中心经格日乐图担保购买葵花种子、化肥欠款78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月息利率2%,并为我中心出具借据二枚。此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至今未付。要求被申请人陈银锁给付申请人突泉县突泉镇汇民种子化肥农药经销中心葵花种子、化肥款780.00元,并从2016年7月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银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突泉县突泉镇汇民种子化肥农药经销中心葵花种子、化肥款780.00元,并从2016年7月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申请费16.00元,由被申请人陈银锁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