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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3执2522号

万成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万成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03执2522号

被执行人:万成辉,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万成辉罚金刑一案中,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403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万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刑事速裁庭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申请,并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18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4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4月2日到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并到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403刑初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青田

审判员  田 蕾

审判员  何瑞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