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4民初685号
原告:刘广军,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荟,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张弟,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广军与被告汤荟、张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刘广军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弟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军撤回对被告张弟的起诉。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