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82执685号之一
被执行人:黄卫刚,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黄卫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2刑初10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黄卫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00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及车辆。3、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100元,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