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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26执63号之四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926执6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孺子路260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763-3。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江南路丝塘地段象湖威尼斯花园10栋,组织机构代码67242681-3。

法定代表人:程南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华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组织机构代码69606526-6。

法定代表人:杨廷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5月27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中民四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铜鼓县华茂·中央广场首府商铺1栋1-1号房,期限为三年。2017年11月1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执行,现因已查封房屋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鼓县华茂·中央广场首府商铺1栋1-1号房,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书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