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72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江北城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1959A。
负责人:陈以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颀,女,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曾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计收253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判员 田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高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