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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民初1134号

定边县马某某装璜材料门市部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边县马某某装璜材料门市部;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25民初1134号 原告定边县马某某装璜材料门市部。 经营者马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定边县马某某装璜材料门市部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文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边县马某某装璜材料门市部经营者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定边县马某某装璜材料门市部在定边西环路建材市场内经营,2018年10月19日被告先后在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欠原告材料款45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欠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材料款4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借据一支,证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欠原告装修材料款4500元的基本事实。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其否认原告所诉事实的证据和答辩材料,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定边县马某某装璜材料门市部在定边西环路建材市场内经营,2014年被告因装修自己居住的房子在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支付部分材料款后,于2018年10月19日进行结算,仍欠原告材料款45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欠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定边县马某某装璜材料门市部诉被告李某某欠材料款未还之事实,有被告李某某所立的借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诉理由成立,被告李某某欠原告材料款后久拖不付,应承担偿还欠款之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装修材料款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南 琪 来源: